中国林产工业公司

新闻信息

需求互动
行业资讯

您的当前位置:首页 > 新闻信息 > 行业资讯

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
信息来源:财政部  发布日期:2010-7-6

财税[2010]57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07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:

  1. 部分钢材;

  2. 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;

  3. 银粉;

  4. 酒精、玉米淀粉;

  5. 部分农药、医药、化工产品;

  6. 部分塑料及制品、橡胶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。

 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。

  具体执行时间,以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 

  附件: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              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财政部 国家税务总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二年六月二十二日

版权所有:中国林产工业公司  京ICP备06037676号  技术支持:35互联

网站地图 | 法律声明 | 联系我们 | 公司邮箱